<Source PDF: http://pdf.wenweipo.com/2010/12/24/a04-1224.pdf>
今天不是談Amina入獄是否正確及刑期足不足夠,而是評論文匯報對此事件之社評(見上)。社評指出法官也是人、會出錯 ,需要聆聽社會的意見及接受輿論的監督。
首先,什麼是社會的意見? 法官如何有效地收集來自七百萬人的意見? 如果法官聽民意來審案,會得出何種的結果? 這樣倒不如把每一件案都放上網上公投,令牛頭角順嫂,車房的威哥,做地產的誠哥也有份參與審判乎?! 相反,法官及陪審團絕對不應被外界,特別是傳媒所影響其判決。因為傳媒只是一個商營的機構甚致實為政治喉舌,只對讀者的喜好,廣告商,及政體逢迎,也可能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基礎及其他專業能力去判斷所有案件。例如一些涉及國際法、醫學證據、和船務訜爭的案件等等。
公平公正的輿論的確可以有監督政府甚至商業的運作的力量。但以報紙為例,大公、文匯、星島跟蘋果的政治取態南轅北轍,除了一些大事大非之事件外,很多對某事件的看法也不相同。此時,法官要聽那一方的"輿論"?
(司法)法庭上訴機制
普通法予法庭上訴機制,不服判決的人可把案件上訴致終審庭,當中公平審判是由經過不同法庭公開地,由包括多位不同法官或陪審團獨立地就證據作出判決及判刑。判決及判刑也受普通法的位次制度 (Precedent) 所約制,普通法的權威來自先例的積累,令判決公平而又有平穩性及可預期性。
(行政)律政司
在三權分立但互相制衡下,律政司可對法庭判刑後要求重審復核判刑的權力。在Amina一案中,黃仁龍已經行使了此權利,但法庭絕對在沒有政治壓力下復審,也不需要在滿足大眾、政府、商家等作出"最受觀迎"的判決。
(立法)立法機制
如果法庭在沒有犯法律錯誤而作出不公的判決,普通法的精神是由政府草議修改該"惡法"後經立法局審議辯論修正,最終通過,再經特首簽名正式生效成為法律,法庭只著重法律的詮釋,沒有干擾任何立法之階段,從而司法的獨立性自然地產生。
糾正司法錯誤已經有上述行之有效的機制及行政司法監制。要司法接受輿論的監督根本多此一舉,也會令法庭滲透更多政治及利益因素,令維護司法更加難上加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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